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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 2026-09-07

吉林市红十字会

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对吉林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吉林省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增订版)》《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我市发生的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2)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并有效发挥其作用。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吉林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红十字系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抽调人员派往灾区,必要时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帮助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吉林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秘书长,成员由市红十字会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

2.2 应急办事机构及职责

吉林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承担应急办公室职责。

其工作职责是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不断完善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修订《吉林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红十字系统的应急工作,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有序、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工作机制。

4)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统筹发展、管理市本级红十字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6)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拨救灾款物,必要时派员赴灾区指导、帮助地方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派遣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2.3 应急执行机构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为保障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开展,设立综合协调组、赈济救护组、筹资与财务组、组织宣传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职责:负责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网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特别重大灾害时,负责派人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做好通信、车辆、安全、后勤等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

2.3.2 赈济救护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通过总会灾害管理系统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及时上报灾情,争取支援;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评估,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总结;根据筹资与财务组提供的接收捐赠救助款物情况,拟定分配使用方案,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意愿进行分配,非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安排;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协助筹资与财务部收集市红十字会与县(市)区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救援队派出的组织协调工作。

2.3.3 筹资与财务组

职责:根据需要,通过博爱通等系统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负责与捐赠者洽谈、协议的签署并监督履行;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等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全市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负责对外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等信息;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2.3.4 组织宣传组

职责: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招募、组织、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负责在市红十字会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小组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情况;负责舆情监测和管控,制订舆情应对方案。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省、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级红十字会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市红十字会有关决定事项;协调指挥本级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本级灾情数据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发放、公示等工作。

3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3.1 灾害信息共享

市红十字会与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县(市)区红十字会要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当地灾情等信息。

3.2 信息报送

3.2.1 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信息,并附政府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援助。

3.2.2 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市红十字会接收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信息。报送方式为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和红十字会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3.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3.3 信息处理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总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4.1.1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4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2)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指挥,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上报灾情,争取支持;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必要时,派出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县(市)区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1.2 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400户以上、8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2)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指挥,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上报灾情,争取支持;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派出救灾评估组赴受灾地了解情况并与县(市)区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协调县(市)区之间红十字会予以支援;请求省红十字会号召全省红十字会系统予以支持。

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1.3 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8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2)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立即向省红十字会上报灾情,争取支持;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请省红十字会发出省内救助呼吁,号召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以支持我市开展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率灾情评估组赴灾地了解情况并与县(市)区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随时向省红十字会通报灾情及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吉林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432-6204879062048791。相应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1.4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市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2)响应措施

市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立即向省红十字会上报灾情,争取支持,并邀请省红十字会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制定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请省红十字会发出省内救助呼吁,号召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以支持我市开展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率领救灾评估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县(市)区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救援队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431-6204879062048791。相应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1.5 特殊响应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启动特殊响应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或受灾县(市)区红十字会报灾情况为准。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相应响应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相应响应。

4.2 紧急处置措施

市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4.2.1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4.2.2 赴灾区或事发地评估灾情。启动一级响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灾区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

4.2.3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2.4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4.2.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2.6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2.7 动员受灾地区救护员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2.8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

5灾后救助

5.1 工作原则

灾后救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红会协同、属地联动、精准高效、常态长效原则,严格落实《吉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博爱家园项目前沿阵地优势,推动救助力量、救灾物资、人道服务下沉村(社区)一线,坚持应急人道救助与长效社区治理相结合、精准帮扶与全域提升相结合,实现灾后救助由阶段性应急处置向常态化防灾赋能延伸。

5.2 灾后情况摸排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红十字会联合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开展灾情排查和群众需求摸底,做到灾情底数清、损失情况明、救助需求准。

5.3 基本生活救助

针对灾后群众物资短缺、临时安置困难、基本生活保障不足等问题,市红十字会争取省红十字会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调拨帐篷、棉被、棉衣、食品、饮用水、应急厨具、防疫消杀物资等救灾物资,实行按需分配、精准到户,规范物资管理,杜绝闲置浪费。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要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6.2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储备库)。各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储备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物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6.3 通讯和信息保障

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县(市)区红十字会与市红十字会间报灾及物资调运系统全面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确保电话、网络等通讯设备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赈济救援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设符合省内实际情况的红十字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红十字会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修订。

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红十字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准备和响应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3.1 本预案由吉林市红十字会修订,负责解释。

7.3.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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