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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管理制度

时间: 2025-05-13

吉林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红十字会所有办公用品和工作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条物资的采购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 出 采购计划,填写《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审批表》,一次采购500元以下的物资,需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一次性采购500元以上的物资,需报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登记和发放。

第三条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物资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

第四条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第五条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第六条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位等内容并签字。

第七条对于列入机关固定资产的用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处置

第八条除办公室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九条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账,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第十条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 为 己有,挪作私用。

第十一条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三条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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