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总会将在全国采用统一的会员登记号,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用于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登记号编制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由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制定所辖区域内实施工作细则。
二、为便于会员的统一管理,会员登记号为会员的永久编号。会员登记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新发展的会员,其会员登记号按已编到的序号递增。
三、登记号共有20位数字组成,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体现会员的区域属性、所属组织和具体编号等信息。
1、编号的前6位是会员登记地区编号,参照使用登记机构所在地身份证编码的前6位;
2、第7至10位表示会员所属的红十字会组织类型,其中属于各级红十字会的统一用1000表示,属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第7位统一编为2,第8位按照1-城镇社区、2-农村单位、3-企、事业单位、4-学校、5-医疗机构、6-其他以表示会员所属基层组织的类型,第9至10位表示该基层组织在当地的编号;
3、第11位表示会员类型,统一用1表示个人会员,2表示团体会员;
4、第12至20位表示会员在该组织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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