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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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14〕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加快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红十字应急救援是政府公共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独特作用,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医疗机构和志愿人员建立赈济应急救援队、医疗应急救援队、心理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化救援队,加强对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部门要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在抢险救灾期间,红十字会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依法经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加强省和市(州)红十字会应急救援物资仓储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为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车辆,并纳入各级政府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促进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委托红十字会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增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消防、旅游、林业、商业、安保等行业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快组建红十字会系统专业化师资队伍,制定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大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众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加大对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边远山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救助力度,着力打造和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助学”等品牌项目建设。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活动,多渠道筹措人道救助资金,切实保障红十字会各项人道救助活动的顺利开展。组建公募基金会。探索设立省级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含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 (四)加大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吉林分库建设,加大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的扶持力度,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规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五)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与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结合起来,倡导在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 (六)积极发挥红十字会民间交流合作作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民间交流合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国内外人道援助和民间交流活动,不断扩大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以及兄弟省、市红十字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和理念,推动我省红十字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快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进一步支持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的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组织体系,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支持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行业中建立基层组织。大力发展红十字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要实行专户管理,会费收入全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以及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切实保障会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选配事业心强、素质好、有开拓精神的管理人才进入红十字会管理队伍。关心红十字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培训、锻炼、轮岗交流,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拥护的管理人员要及时选拔任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局意识、热爱事业、精通业务、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公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 (四)发挥红十字志愿者的积极作用。重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作为省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测评指标。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进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加大对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 三、积极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一)支持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试点的精神,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加强对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大红十字会系统内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建立考核、巡查、奖惩制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 (三)推进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工作信息,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适时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群众问询。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四、保障和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明确一名现职负责人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细化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将红十字会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专项经费,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探索建立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级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 (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积极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使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前期工作。 (四)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政策支持。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战略合作关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支持红十字会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加强专户资金管理。 (五)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人道救助活动及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把红十字精神的传播与实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评价体系,培养全民的人道公益意识。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文化传播和社会公益活动,对红十字会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或播放公益广告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